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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民初382号

文书:(2017)粤5322民初382号 更新时间:2017-07-31 11:11:15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382号

原告:罗志英,女,194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张巧灵,女,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罗湖区。

原告:张家豪,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张家华,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支行。住所地:云浮市郁南县。

负责人:谢智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平,广东广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彩媚,广东广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罗志英、张巧灵、张家豪、张家华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支行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罗志英、张巧灵、张家豪、张家华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志英、张巧灵、张家豪、张家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志英、张巧灵、张家豪、张家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罗志英、张巧灵、张家豪、张家华负担。

审 判 长 叶来庆

人民陪审员 周少云

人民陪审员 岑汉泉

二○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邓广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