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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民初527号

文书:(2017)粤5322民初527号 更新时间:2017-07-31 11:11:15
民事起诉书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527号

原告:卢应喧,男,195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被告:卢应浩,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原告卢应喧与被告卢应浩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卢应喧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应喧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应喧撤诉。

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卢应喧负担。

审 判 员 陈 婉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聂 海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