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527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527号
原告:卢应喧,男,195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被告:卢应浩,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原告卢应喧与被告卢应浩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卢应喧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应喧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应喧撤诉。
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卢应喧负担。
审 判 员 陈 婉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聂 海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