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429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429号
原告:李翠凤,女,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星,郁南县法律援助处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李少芳,女,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原告李翠凤与被告李少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李翠凤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翠凤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翠凤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7.64元,减半收取计603.82元,由原告李翠凤负担。
审 判 员 叶来庆
二○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邓广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