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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民初429号

文书:(2017)粤5322民初429号 更新时间:2017-07-31 11:11:35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429号

原告:李翠凤,女,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星,郁南县法律援助处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李少芳,女,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原告李翠凤与被告李少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李翠凤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翠凤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翠凤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7.64元,减半收取计603.82元,由原告李翠凤负担。

审 判 员 叶来庆

二○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邓广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