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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民初592号

文书:(2017)粤5322民初592号 更新时间:2017-07-31 11:11:34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592号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徐博文。

委托代理人:余铿耀,该社职员。

被告:赖水荣,男,汉族,1964年9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范水凤,女,汉族,1969年3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赖树新,男,汉族,1957年8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赖水荣、范水凤、赖树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谢 郁 清

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梁 玉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