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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民初683号

文书:(2017)粤5322民初683号 更新时间:2017-07-31 11:11:34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683号

原告:傅计强,男,汉族,1965年6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傅凯龙,男,汉族,1992年12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傅计强与被告傅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傅计强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傅计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傅计强负担。

审 判 员 谢 郁 清

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梁 玉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