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684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684号
原告:傅计强,男,汉族,1965年6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尹家胜,男,汉族,1993年7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傅计强与被告尹家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傅计强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傅计强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谢 郁 清
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梁 玉 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