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744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744号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徐博文。
委托代理人:林美娇,该社职员。
委托代理人:莫韶宇,该社职员。
被告:郑勇,男,汉族,1971年4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
被告:谢瑞福,男,汉族,1968年6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郑勇、谢瑞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谢 郁 清
二O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梁 玉 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