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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民初776号

文书:(2017)粤5322民初776号 更新时间:2017-07-31 11:11:34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776号

原告傅伟星,男,汉族,1982年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何经辉,男,汉族,1993年5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傅伟星与被告何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傅伟星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傅伟星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谢 郁 清

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梁 玉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