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776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776号
原告傅伟星,男,汉族,1982年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何经辉,男,汉族,1993年5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傅伟星与被告何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傅伟星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傅伟星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谢 郁 清
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梁 玉 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