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819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819号
原告:申海波,男,汉族,1966年1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傅思源,男,汉族,1970年6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黄洪波,男,汉族,1961年7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申海波与被告傅思源、黄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海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申海波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谢 郁 清
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梁 玉 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