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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民初835号

文书:(2017)粤5322民初835号 更新时间:2017-07-31 11:11:34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835号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江滨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徐博文,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勇生,该社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铿耀,该社员工。

被告:杨炯,男,汉族,1981年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梁超颜,女,汉族,1980年9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炯、梁超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9.1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杨炯、梁超颜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已将该款归还给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

审 判 员 谢 郁 清

二O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 玉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