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民初1531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5322民初1531号
原告:陈灿妹,女,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彭志森,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郁南县。
第三人:傅金洪,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
原告陈灿妹与被告彭志森、第三人傅金洪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陈灿妹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灿妹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灿妹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灿妹负担。
审 判 长 谢 宁
审 判 员 陈树强
人民陪审员 周少云
二○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邓广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