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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民初1531号

文书:(2016)粤5322民初1531号 更新时间:2017-07-31 11:11:35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5322民初1531号

原告:陈灿妹,女,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彭志森,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郁南县。

第三人:傅金洪,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

原告陈灿妹与被告彭志森、第三人傅金洪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陈灿妹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灿妹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灿妹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灿妹负担。

审 判 长 谢 宁

审 判 员 陈树强

人民陪审员 周少云

二○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邓广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