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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民初1565号

文书:(2016)粤5322民初1565号 更新时间:2017-08-01 14:39:19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5322民初1565号

原告:李碧鹏,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关桂兴,女,194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郁南县。

第三人:傅金洪,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

原告李碧鹏与被告关桂兴、第三人傅金洪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李碧鹏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按期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碧鹏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碧鹏负担。

审 判 长 谢 宁

审 判 员 陈树强

人民陪审员 周少云

二○一七年六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邓广华

吴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