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民初1620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5322民初1620号
原告:聂亚影,女,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封开县。
被告:黎青波,女,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端州区。
第三人:傅金洪,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
原告聂亚影与被告黎青波、第三人傅金洪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聂亚影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按期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聂亚影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聂亚影负担。
审 判 长 谢 宁
审 判 员 陈树强
人民陪审员 周少云
二○一七年六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邓广华
吴 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