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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民初3号

文书:(2017)粤5322民初3号 更新时间:2017-08-01 14:39:19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3号

原告:林镜波,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郁南县南江口镇南江口街新建巷83号。

被告:彭博,男,199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郁南县。

第三人:傅金洪,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

原告林镜波与被告彭博、第三人傅金洪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林镜波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镜波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镜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林镜波负担。

审 判 长 谢 宁

审 判 员 陈树强

人民陪审员 周少云

二○一七年六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邓广华

吴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