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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民初804号

文书:(2017)粤5322民初804号 更新时间:2017-08-01 14:39:19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804号

原告:朱展枝,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被告:梁显定,男,198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原告朱展枝与被告梁显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朱展枝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展枝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展枝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朱展枝负担。

审 判 员 谢 宁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邓广华

吴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