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804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804号
原告:朱展枝,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被告:梁显定,男,198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原告朱展枝与被告梁显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朱展枝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展枝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展枝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朱展枝负担。
审 判 员 谢 宁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邓广华
吴 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