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518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518号
原告:郁南县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法定代表人:苏锡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泳良,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桂洪,男,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邓礼谦,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郁南县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桂洪、邓礼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郁南县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郁南县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郁南县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郁南县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婉
二○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聂 海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