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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民初767号

文书:(2017)粤5322民初767号 更新时间:2017-08-02 16:57:20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767号

原告:蔡柳清,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告:蔡国华,男,汉族,成年,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蔡柳清与被告蔡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蔡柳清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柳清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柳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蔡柳清负担。

审 判 员 李 志 雯

二O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东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