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裁判文书详情

(2017)粤5322民初346号

文书:(2017)粤5322民初346号 更新时间:2017-08-02 16:57:20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5322民初346号

原告:陈丽静,女,199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郁南县。

被告:莫晓锋,男,1989年3月1 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郁南县。

原告陈丽静与被告莫晓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丽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晓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丽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欠款6500元给原告。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原告与被告在郁南相识,后来通过电话联系、唱歌、聊天相互了解了一些情况。2015年3月,被告以家庭经济出现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8500元,同时写下借据。被告于2015年3月尾归还2000元,2015年7月已到归还日期,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尚欠原告6500元。

被告莫晓锋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

下:2015年3月1日,被告莫晓锋向原告陈丽静借款8500元,并书立借据,约定于2015年7月1日清还借款。同日,原告将8500元现金交给被告。被告于2015年5月归还借款本金2000元给原告。借款到期后,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500元,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陈丽静主张被告莫晓锋向其借款8500元,提供了被告书立的借据予以证实,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应按约定清偿借款。现被告已偿还借款本金2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陈丽静要求被告归还尚欠借款本金6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莫晓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莫晓锋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借款本金6500元给原告陈丽静。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莫晓锋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在清偿上述款项时一并返还给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志 雯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东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