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690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690号
原告:云浮市恒利通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云,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劲,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北塔区宝庆兴达厨具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
原告云浮市恒利通风机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北塔区宝庆兴达厨具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云浮市恒利通风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浮市恒利通风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浮市恒利通风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1.20元,减半收取计230.60元,由原告云浮市恒利通风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志 雯
二○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东 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