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496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496号
原告:武春海,男,195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郁南县都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葛峰,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武春海与被告葛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武春海于2017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春海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春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春海负担。
审 判 员 李 志 雯
二O一七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东 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