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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民初497号

文书:(2017)粤5322民初497号 更新时间:2017-08-02 16:57:20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497号

原告:武保河,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郁南县都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葛峰,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武保河与被告葛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武保河于2017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保河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保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保河负担。

审 判 员 李 志 雯

二O一七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东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