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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民初865号

文书:(2017)粤5322民初865号 更新时间:2017-08-02 16:57:20
民事起诉书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865号

原告:龙秀玉,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原告:阳虎,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郁南县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郁南县。

被告:魏镜芝,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郁南县。

原告龙秀玉、阳虎与被告郁南县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镜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龙秀玉、阳虎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秀玉、阳虎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秀玉、阳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龙秀玉、阳虎负担。

审 判 员 李 志 雯

二○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东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