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61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6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住所地:郁南县都城镇柳树塘开发区9幢1、2号。
负责人:陈志垣,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洪灿,该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国华,该行职员。
被告:陈洪强,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被告:陈钧强,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被告:欧伟仙,女,193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被告:骆月坚,女,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被告:陈火玲,女,200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法定代理人:骆月坚(陈火玲的母亲)。
被告:陈金荣,男,193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与被告陈洪强、陈钧强、欧伟仙、骆月坚、陈火玲、陈金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396.22元,减半收取计198.1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谢 宁
人民陪审员 岑汉泉
人民陪审员 周少云
二○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邓广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