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537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537号
原告:郁南县都城镇东森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郁南县。
经营者:邱宇健,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晓,该经营部员工。
被告:谈锦超,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原告郁南县都城镇东森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谈锦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郁南县都城镇东森装饰材料经营部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郁南县都城镇东森装饰材料经营部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郁南县都城镇东森装饰材料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郁南县都城镇东森装饰材料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陈 婉
二○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聂 海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