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刑初51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5322刑初51号
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郁南县人,初中文化,住郁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贤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份,被告人黎某某以3000元向黎某丙购买了位于郁南县某自留山的一幅林木,被告人黎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砍伐上述山场的荷木。经郁南县林业产权服务中心鉴定:该伐区采伐的林木立木总蓄积为24.5立方米。
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黎某某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在法庭上出示质证的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发案、立案、破案经过、证明、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违法信息核查、证人黎某乙、黎某丙、林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调查情况、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砍伐林木立木总蓄积为24.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黎某某的行为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被告人黎某某在犯案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黎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黎某某处以相应的刑罚,可适用管制刑,并处罚金。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某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绍 红
人民陪审员 傅 世 豪
人民陪审员 岑 汉 泉
二O 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廖 文 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