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刑初55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5322刑初55号
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郁南县人,高中文化,住广东省郁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贤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粤WV2929号小型轿车由罗定市往郁南县千官镇方向行驶,行至S279线78KM+870M路段时,与行人黄某某(1970年10月25日出生)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当场死亡。发生事故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郁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2016年12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害人家属预付了丧葬费36330元。2017年2月6日本院受理了被害人亲属向被告人以及相关保险公司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2017年7月4日被害人亲属撤回对被告人陈某某的民事赔偿诉讼,并于当日与保险公司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本案庭审后于7月14日被告人自愿交纳15000元到本院暂留款账户以再次赔偿被害人亲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在法庭上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理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发案立案破案经过、事故综合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丧葬费凭证、个人信息查询等;2、证人陈某甲、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5、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等。
被告人在庭审中提交以下证据:
1、郁南县千官镇双龙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害人黄某某智力残疾。
2、郁南县千官镇双龙村残疾人档案卡[在(2017)粤5322民初143号案卷中复印],证实被害人黄某某智力残疾3级。
本院庭上出示了被害人亲属向被告人提起的民事起诉状、本院的(2017)粤5322民初14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撤诉裁定书、民事调解书,主要证实被害人亲属向本院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本院于2017年2月6日受理了被害人亲属向被告人以及相关保险公司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2017年7月4日被害人亲属与保险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在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353670.5元给被害人亲属,并于当日撤回对被告人陈某某的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来处理,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先后两次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等,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赔偿并已交纳到本院暂留款账户的150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退给被害人亲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文 寿
人民陪审员 杨 永 雄
人民陪审员 邱 容 穗
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