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725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725号
原告:欧宪清,女,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卢结玲,女,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现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欧宪清与被告卢结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宪清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卢结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宪清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宪清撤回对被告卢结玲的起诉。
审 判 员 卢 志 浩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梅 醒 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