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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民初725号

文书:(2017)粤5322民初725号 更新时间:2017-09-08 16:08:30
民事起诉书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725号

原告:欧宪清,女,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卢结玲,女,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现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欧宪清与被告卢结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宪清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卢结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宪清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宪清撤回对被告卢结玲的起诉。

审 判 员 卢 志 浩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梅 醒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