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719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719号
原告:陈锡江,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源,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清连,女,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原告陈锡江与被告黄清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陈锡江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锡江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锡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陈锡江负担。
审 判 员 李 志 雯
二○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东 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