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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民初719号

文书:(2017)粤5322民初719号 更新时间:2017-09-08 16:10:16
民事起诉书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719号

原告:陈锡江,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源,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清连,女,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原告陈锡江与被告黄清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陈锡江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锡江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锡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陈锡江负担。

审 判 员 李 志 雯

二○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东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