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480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粤5322民初480号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云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成就,该公司职员。
被告:黄银水,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英,女,199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黄银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51997.37元赔偿金及诉讼费584元、利息4000元,共56581.3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20日,黄银水无证驾驶粤WY***3号车行驶至郁南县都城镇沿江路中石化加油站路段时,与唐桂英驾驶的粤W2Q***号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唐桂英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银水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唐桂英起诉我司,要求支付其各项损失合计56948元。经郁南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我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了唐桂英51997.37元,诉讼费584元,我司已按法院判决书履行了赔偿义务。粤WY***3号车在我司购买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黄银水为无证驾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我司有权向黄银水追偿我司所垫付的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在(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中为被告黄银水垫付唐桂英的交通事故损失费,由被告黄银水于2017年6月15日前一次性返还48000元给原告。该款支付完毕后,原、被告对本次事故不再互相追究责任。如被告黄银水未能按上述协议履行,则原告按51997.37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1214.54元,减半收取计为607.27元,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经审查,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志 雯
二○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东 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