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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民初348号

文书:(2017)粤5322民初348号 更新时间:2017-09-08 16:10:16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348号

原告:刘杰桃,男,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被告:谢宋高,男,197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被告:陈晓晴,女,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罗定市。

被告:谢秀连,女,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原告刘杰桃与被告谢宋高、陈晓晴、谢秀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刘杰桃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杰桃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杰桃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刘杰桃负担。

审 判 员 李 志 雯

二○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东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