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348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348号
原告:刘杰桃,男,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被告:谢宋高,男,197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被告:陈晓晴,女,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罗定市。
被告:谢秀连,女,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原告刘杰桃与被告谢宋高、陈晓晴、谢秀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刘杰桃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杰桃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杰桃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刘杰桃负担。
审 判 员 李 志 雯
二○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东 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