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850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850号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郁南县都城镇江滨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徐博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杰,该社工作人员。
被告:王雁,女,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被告:云浮市港成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郁南县都城镇柳城路63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梁海光。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雁、云浮市港成船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60.59元,由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员 谢 宁
二○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邓广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