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1077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1077号
起诉人:梁金荣,男,汉族,1957年5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郁南县建城镇XXX号。
2017年8月14日,本院收到梁金荣的起诉状。起诉人梁金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郁南县人民法院判决5人平均分配2.54亩水田,确认原告3份占1.524亩,被告2份占1.016亩;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起诉人梁金荣的父亲是梁洪生,母亲是黄秀英,当时,以父亲的名义登记有2.54亩水田,分家时,梁洪生临时分给起诉人梁金荣和被起诉人陈月英两户耕种,其面积和分布极不合理。双亲身亡后,起诉人梁金荣认为应该由当时分有田地且现在在生的人按人数平均分配。但自2011年以来,起诉人梁金荣曾多次向村委、镇府提出要解决争议,均无果。因此,起诉人梁金荣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郁南县人民法院判决5人平均分配2.54亩水田,确认起诉人梁金荣3份占1.524亩,被起诉人陈月英2份占1.016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根据上述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承包经营户,而非家庭成员个人,也就是说家庭成员个人并没有承包经营权,即家庭成员个人不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本案中,起诉人梁金荣要求与被起诉人陈月英分割的水田属于家庭成员之间对承包的土地分配产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根据上述规定,起诉人梁金荣与被起诉人陈月英对承包经营户范围内承包的水田分配产生争议时,应先由人民政府处理,故梁金荣的起诉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本院不予受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梁金荣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谭 振 标
审 判 员 卢 小 莹
审 判 员 林 采 雨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傅 华 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