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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财保17号

文书:(2017)粤5322财保17号 更新时间:2017-09-08 16:11:27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5322财保字第17号

申请人陈就发,男,汉族,1981年8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委托代理人陈天德,男,汉族,1961年10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担保人陈洁华,女,汉族,1971年8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申请人李金波,女,汉族,1992年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申请人陈就发与被申请人李金波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就发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金波在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郁南县支行的存款116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陈洁华以自有丰田牌粤号牌小型轿车一辆作担保。

本院认为,本院受理申请人陈就发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经查中国农业银行、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邮政银行郁南县支行均没有李金波的存款记录,因此,本院无法对被申请人李金波的财产进行保全。经征询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陈就发自愿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陈就发撤回保全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谭 振 标

审 判 员 卢 小 莹

审 判 员 林 采 雨

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傅 华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