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874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874号
原告:黄绮珊,女,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丁超辉,男,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黄绮珊与被告丁超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黄绮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绮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绮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绮珊负担。
审 判 员 李 志 雯
二○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东 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