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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民初800号

文书:(2017)粤5322民初800号 更新时间:2017-09-14 15:23:39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800号

原告:李伟新,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柏均(系李伟新的哥哥),男,195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被告:李泽林,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被告:巫春梅,女,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原告李伟新与被告李泽林、巫春梅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李伟新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伟新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伟新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伟新负担。

审 判 员 宾 益 生

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梅 醒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