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800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800号
原告:李伟新,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柏均(系李伟新的哥哥),男,195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被告:李泽林,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被告:巫春梅,女,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原告李伟新与被告李泽林、巫春梅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李伟新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伟新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伟新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伟新负担。
审 判 员 宾 益 生
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梅 醒 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