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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民初164号

文书:(2017)粤5322民初164号 更新时间:2017-09-15 18:55:43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164号

原告:温剑标,男,汉族,1984年5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郭昌盛,男,汉族,1984年10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原告温剑标与被告郭昌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温剑标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剑标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剑标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温剑标负担。

审 判 长 谢 郁 清

人民陪审员 郑 燕 文

人民陪审员 傅 伟 东

二○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 玉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