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164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164号
原告:温剑标,男,汉族,1984年5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郭昌盛,男,汉族,1984年10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原告温剑标与被告郭昌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温剑标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剑标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剑标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温剑标负担。
审 判 长 谢 郁 清
人民陪审员 郑 燕 文
人民陪审员 傅 伟 东
二○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 玉 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