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财保13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5322财保13号
申请人: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郁南县。
法定代表人:徐博文,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世杰,该社职员。
被申请人:郁南县顺利管桩月弯板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郁南县。
法定代表人:陶乃寿。
申请人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郁南县顺利管桩月弯板制品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郁南县顺利管桩月弯板制品有限公司所有机器设备一批在500万元范围内进行财产保全,并以申请人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有的位于郁南县作担保。
本院认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郁南县顺利管桩月弯板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一批(具体查封的机器设备名称以查封清单为准)。查封价值额满500万元止,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7年6月20日至2019年6月19日止。查封期间,被申请人郁南县顺利管桩月弯板制品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被申请人郁南县顺利管桩月弯板制品有限公司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抵押和损毁)。
二、查封申请人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有的位于郁南县都城镇江滨东路2号的办公大楼(。查封价值额满500万元止,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7年6月20日至2019年6月19日止。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解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谭 振 标
审 判 员 卢 小 莹
审 判 员 林 采 雨
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傅 华 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