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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财保15号

文书:(2017)粤5322财保15号 更新时间:2018-01-05 10:55:44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5322财保15号

申请人:徐康胜,男,汉族,住云城区

被申请人:叶志坤,男,汉族,住封开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康胜诉被申请人叶志坤因不当得利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徐康胜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叶志坤暂扣在郁南县人民法院账户的70000元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徐康胜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叶志坤暂扣在郁南县人民法院账户的7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6月27日至2018年6月26日止。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解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谭 振 标

审 判 员 卢 小 莹

审 判 员 林 采 雨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傅 华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