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裁判文书详情

(2016)粤5322民初1308号

文书:(2016)粤5322民初1308号 更新时间:2017-10-23 09:58:42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5322民初1308号

原告:杨维文,男,1968年6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莫汉新,男,1957年7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原告杨维文与被告莫汉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维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汉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莫汉新涉嫌集资诈骗行为被郁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2017年6月20日,郁南县检察院决定对被告莫汉新不予起诉。本案恢复审理后,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维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莫汉新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11日起按每月2%计算至借款还清日止)。2、判令被告莫汉新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0日,被告莫汉新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收据,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被告每月应向甲方支付利息1000元。若被告任一期延迟支付利息,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归还本金,并且每逾期一天,被告还应按欠款总额的利息的0.3%支付违约金。2015年1月30日,被告莫汉新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收据,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被告每月应向甲方支付利息2400元。若被告任一期延迟支付利息,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归还本金,并且每逾期一天,被告还应按欠款总额的利息的0.3%支付违约金。被告借款后,向原告支付了8400元以抵减2015年2月10日至2015年8月10日的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依约定向原告归还借款,原告遂提起诉讼。

原告杨维文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借款合同、借据,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

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4-5、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告曾向被告催收借款的事实。

被告莫汉新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口头答辩称:借款是事实,合同内容是原告打印好的,原来和原告协商是没有用房屋抵押的,利息同协商的一致。当时是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一次借了两万,一次借了三万。对原告起诉没有意见。

被告莫汉新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20日,被告莫汉新因电器项目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4月20日。利息自2015年1月20日起算,每月利息为1000元。2015年1月30日,被告莫汉新因电器项目需要资金周转再次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3月29日。利息自2015年2月1日起算,每月利息为2400元。上述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由被告莫汉新出具借据予以确认。被告莫汉新借款后,共向原告支付利息84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莫汉新未能归还借款本金,从2015年8月11日起的利息也未能支付,原告追讨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莫汉新共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有莫汉新签订的《借款合同》和出具的借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到期后,被告莫汉新未能归还借款,因此,对原告起诉请求被告莫汉新偿还借款5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利息从2015年8月11日起按每月2%计算至借款还清日止,该请求没有超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莫汉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杨维文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8月11日起按每月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如果被告莫汉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莫汉新负担(上述费用原告杨维文已预交,被告莫汉新在支付判决款项时一并返还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严 劲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邓 广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