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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民初891号

文书:(2017)粤5322民初891号 更新时间:2017-09-25 18:16:57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891号

原告:郁南县都城镇超越办公设备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经营者:杨慧平。

被告:叶国军,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现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郁南县都城镇超越办公设备经营部与被告叶国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郁南县都城镇超越办公设备经营部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郁南县都城镇超越办公设备经营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郁南县都城镇超越办公设备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郁南县都城镇超越办公设备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谢 宁

二○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邓广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