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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刑初65号

文书:(2017)粤5322刑初65号 更新时间:2017-09-30 09:28:11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5322刑初65号

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郁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郁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郁南县看守所。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伟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某某通过互联网购买捕鸟工具,在2017年3月6日至15日间,其拿购买到的捕鸟工具到郁南县宝珠镇庞寨村委高铁桥底捕获鸟雀6只,将抓捕到的鸟雀拿回家宰杀炖汤喝,并将其中的部分图片发布到QQ空间炫耀。公安机关接到有关举报后在排查期间对彭某某进行调查询问时,被告人彭某某主动交代了其作案过程,并于2017年3月18日在被告人彭某某的指引下到其家里起获了被宰杀鸟雀后剩下的羽毛及爪子。公安机关遂进行立案侦查。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疑似鸟类羽毛和疑似鸟类爪子,经鉴定均为:鸟纲(AVES)鹃形目(CUCULIFORMES)杜鹃科 (Cuculidae)鸦鹃属(Centropus)褐翅鸦鹃(Centropus sinensis)的羽毛和爪子。褐翅鸦鹃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在法庭上出示、质证的网络举报材料、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保证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违法信息查询登记表、证人彭某甲、钟某某、莫某某、彭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捕猎、杀害国家二级保护动物6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彭某某在公安机关排查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彭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等,对其适用相应的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某犯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3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文 寿

审 判 员 黄 绍 红

人民陪审员 邱 容 穗

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