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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民初965号

文书:(2017)粤5322民初965号 更新时间:2017-12-27 10:39:37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965号

原告:关旭新,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被告:羽敬养,男,195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原告关旭新与被告羽敬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关旭新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关旭新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旭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66.54元,减半收取计33.27元,由原告关旭新负担。

审 判 员 宾 益 生

二○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谢 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