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634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5322民初634号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郁南县都城镇江滨东路2号。
负责人:徐博文,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灿,男,该社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国敏,男,该社职员。
被告:潘宇华,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黄彩平,女,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潘枝华,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潘宇华、黄彩平、潘枝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3.0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谭 家 辉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 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