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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民初634号

文书:(2017)粤5322民初634号 更新时间:2017-10-09 11:29:28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5322民初634号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郁南县都城镇江滨东路2号。

负责人:徐博文,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灿,男,该社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国敏,男,该社职员。

被告:潘宇华,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黄彩平,女,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潘枝华,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潘宇华、黄彩平、潘枝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3.0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谭 家 辉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