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裁判文书详情

(2017)粤5322民初862号

文书:(2017)粤5322民初862号 更新时间:2017-10-16 14:11:41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5322民初862号

原告:周其华,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蔡杰清,男,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周其华诉被告蔡杰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周其华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其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其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793.75元,由原告周其华负担。

审 判 员 李 亚 明

二○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蔡 炜 韬

吴 润 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