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1106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1106号
原告:黄晓琳,女,198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被告:冯郑均,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原告黄晓琳与被告冯郑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黄晓琳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晓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晓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晓琳负担。
审 判 员 李 志 雯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东 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