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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民初1106号

文书:(2017)粤5322民初1106号 更新时间:2017-10-19 10:01:06
民事起诉书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初1106号

原告:黄晓琳,女,198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被告:冯郑均,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原告黄晓琳与被告冯郑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黄晓琳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晓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晓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晓琳负担。

审 判 员 李 志 雯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东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