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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刑初73号

文书:(2017)粤5322刑初73号 更新时间:2017-10-30 10:32:22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5322刑初73号

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郁南县人,初中文化,住郁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郁南县看守所。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少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4日,被告人谢某某以53000元向谢某戊购买了位于郁南县某山场的林木,被告人谢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砍伐上述山场的林木。经郁南县林业产权服务中心鉴定:该伐区采伐的林木总蓄积为145.35立方米,折算出材量为91.57立方米。2017年4月24日,被告人谢某某主动到郁南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在法庭上出示质证的受理报警登记表、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发案立破案经过、证明、户籍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违法犯罪嫌疑人信息查询情况登记表、自种桉树木砍伐协议书、转让合同书、协议书、收据、证人邱某甲、谢某乙、谢某甲、邱某乙、吴某某、余某某、谢某丙、谢某丁、陈某某、叶某某、蒙某某、谢某戊、陈莫乙、邱某丁等人的证言、调查情况、鉴定资格证书、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谢某某在犯案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谢某某处以相应的刑罚。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7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文 寿

人民陪审员 傅 世 豪

人民陪审员 邱 容 穗

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廖 文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