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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刑初77号

文书:(2017)粤5322刑初77号 更新时间:2017-10-30 10:32:22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5322刑初77号

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绰号“大机”,男,198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无业,广东省郁南县人,户籍登记地:郁南县,住郁南县。曾因犯盗窃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郁南县看守所。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子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卢某伙同他人窜到郁南县某店门前,由被告人卢某用捡到的锁匙将大门打开,进入店内将事主曾洁华的粤XXX号牌红色女装摩托车盗走。经郁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32元。

2017年4月19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告人卢某独自窜到郁南县某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门前,将事主苏某某的雅马哈牌ZY100T-7黑色女装摩托车盗走。经郁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4665元。

另查明,在抓获被告人卢某时起获了作案用的六角匙2支、外套1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没有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在法庭上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视频截图、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车辆发票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等;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苏某某、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卢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书、鉴定聘请书及鉴定结论书;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卢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又犯本案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3日起至2018年8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被告人卢某作案用的六角匙2支、外套1件由本院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文 寿

人民陪审员 傅 世 豪

人民陪审员 邱 容 穗

二○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廖 文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