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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民申15号

文书:(2017)粤5322民申15号 更新时间:2018-05-07 11:14:58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2民申15号

再审申请人:陆竟洲(一审原告),男,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郁南县。

被申请人:苏江源(一审被告),男,195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再审申请人陆竟洲因与被申请人苏江源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粤5322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陆竟洲申请再审称:原告在一审诉讼中所述的三点理由是事实存在,但一审判决时被认定理据不足,陆竟洲认为多是与其表述的文化水平甚至受疾病影响有关,故在现有事实不变的基础上申请再审。

苏江源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竟洲诉被告苏江源名誉权纠纷一案中,依法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再审申请人陆竟洲申请再审未提供新证据,陆竟洲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陆竟洲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卢 志 浩

审 判 员 陈 树 强

代理审判员 周 清 华

二○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邱 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