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裁判文书详情

(2017)粤5322刑初81号

文书:(2017)粤5322刑初81号 更新时间:2018-01-05 10:55:43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5322刑初81号

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安某某,别名:安某甲、安某,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人,农民,住贵州省思南县。因犯盗窃罪,2006年8月4日被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08年12月5日被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犯盗窃罪,2012年12月20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5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郁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代某某,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人,无业,住贵州省思南县。因犯盗窃罪,2005年被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6年8月8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5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郁南县看守所。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某某、代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子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某某、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安某某、代某某经合谋后,驾驶摩托车从广东省罗定市窜到广东省郁南县某房,撬门进入该房将邱某某的保险柜盗走,逃至郁南县某工业园路边后将保险柜撬开,并将保险柜里的3000多元现金、金属首饰等盗走。经郁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保险柜价值为412元。

另查明,在抓获被告人安某某、代某某时起获作案用的摩托车一辆(发动机号XXX,车架号XXX),同时扣押了被告人安某某的银行卡两张、OPPO手机一台、现金999.5元,扣押了被告人代某某的华为手机一台、现金76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安某某、代某某没有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在法庭上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据照片、户籍信息、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暂扣款回执、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发还清单;2、证人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某、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安某某、代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价格认证协助书、标的物明细表、网购订单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以及指认现场情况;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安某某、代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又故意犯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安某某、代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安某某、代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某某、代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安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扣押的现金999.5元可折抵罚金)。

二、被告人代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扣押的现金767元可折抵罚金)。

三、扣押被告人安某某、代某某作案用的摩托车一辆(发动机号XXX,车架号XXX)由侦查机关没收上缴国库。扣押被告人安某某的OPPO手机一台,扣押被告人代某某的华为手机一台由本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被告人安某某的银行卡两张查证后存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文 寿

人民陪审员 杨 永 雄

人民陪审员 邱 容 穗

二○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廖 文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