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刑初72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5322刑初72号
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大学文化,户籍登记地址:湖北省监利县,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因本案,于2016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郁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罗泽华,广东百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傅炜成,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平昌县人,初中文化,户籍登记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因本案,于2016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郁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邓千,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登记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住广州市白云区。因本案,于2016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同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又名吴某甲,女,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因本案,于2016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郁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汉彬,广东五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河东区人,大专文化,户籍登记地址:天津市河东区,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因本案,于2016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2017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家栋,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钰瑶,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安琪”,女,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人,大学文化,户籍登记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郁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区德龙,广东言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耀钦,广东言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吴某某、胡某某、刘某某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伟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吴某某、胡某某、刘某某以及张某某的辩护人罗泽华和傅炜成、王某某的辩护人邓千、吴某某的辩护人王汉彬、胡某某的辩护人王钰瑶、刘某某的辩护人区德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与李某某(另案处理)、李某(另案处理)、王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发展加入以“投资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的“家家富”传销组织。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张某某与李某某通过开设讲座、座谈会、参观实体企业、分享赚钱心得等交流形式,先后发展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吴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等人作为直接或间接下线,并组成一个团队,通过讲座、座谈会、分享赚钱心得等形式相互为各被告人继续层级发展会员提供帮助,该团队层级发展会员达到三级以上,会员超过三十人以上。
侦查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扣押了被告人张某某的OPPO牌手机一台;被告人徐某某协议书、笔记本等资料、银行卡五张;被告人王某某的银行卡五张、三星手机一台、华为手机一台、三星牌平板电脑一台、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笔记本等资料;被告人吴某某的笔记本、劳动合同等资料、苹果牌平板电脑一台、银行卡一张、POS机一台、步步高牌手机一台。
上述事实,六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传销人员架构图、赵某某手绘传销人员架构图、银行转账记录、户籍证明、身份证查询信息、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及抓获信息、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王某某团队登记表照片、手机提取信息一览表、吴某某、刘某某团队人员信息表、家家富转入道芝禄商城团队人员登记表、吴某某手机提取的团队人员信息表、鲁某某提供的家家富转道芝禄花名册、徐某某手绘团队架构图、家家富人员架构图、扣押电脑电子数据勘查委托书、检验登记表、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银行卡复印件、转账记录、身份证复印件、家家富消费平台有关资料、张某某、徐某某、王某某、胡某某、刘某某、吴某某、丘某某的银行账号交易明细、张某某、徐某某、胡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开户信息及通话清单、丘某某手绘人员架构图、丘某某提供的微信、支付宝支付记录、李甲转账记录、手绘人员架构图、姜某某对手机内存图片的辨认材料、李某某确认的家家富转股团队名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复印件、家家富理财产品总架构图、道芝禄商城人员登记表、银行交易明细、嘉斯迪宣传资料(家家富消费积分平台玩法介绍与控盘文案)。2、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3、审讯视频资料。4、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李某、丘某某、邓某、马某某、王某乙、李某乙、杨某某、谭某某、伍某某、王某丁、赵某乙、王某戊、刘某、李某丙、张某某、肖某、邓某乙、聂某某、姚某某、易某、邱某乙、邓甲、邓某丁、萧某某、刘某丙、焦某某、何某某、黄某某、周某、陈某某、何某某、邓某戊、李某戊、唐某某、付某某、谢某某、鲁某某、陈某戊、姜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吴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吴某某、胡某某、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没有异议,并且均自愿认罪。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罗泽华、傅炜成提出张某某如实供述,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邓千提出被告人王某某是从犯、初犯、偶犯,请求对王某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某的辩护人王汉彬提出被告人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是初犯,请求对吴某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某某的辩护人王钰瑶提出胡某某有自首情节,其主观恶性少,是初犯、偶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区德龙提出刘某某是从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徐某某、胡某某、刘某某无视国法,组织、领导以投资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理财产品以获得加入资格,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发展会员,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返利依据,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的“家家富”的传销组织骗取财物,共计层级达三级以上,会员超过三十人以上,其行为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已触犯我国刑律,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徐某某、刘某某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邓千及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区德龙提出的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告人刘某某是从犯的问题,经查,本案中的几个被告人均是会员身份参加到传销组织中,不是传销组织的最初策划、组建者,本案的被告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主要是因为其加入了传销组织之后还积极参与,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等作用,对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比较关键作用,并不是上线指挥、安排下线的传销工作,故本案的六被告人均不适宜区分主从犯。对于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如实供述、初犯、有悔罪表现的酌情从轻情节经查证属实,予以支持。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徐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徐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9月8日起至2018年1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9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徐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9月8日起至2016年10月19日,2017年9月29日至2018年9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吴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9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刘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9月19日起至2017年10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胡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1月7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扣押被告人张某某的OPPO牌手机一台;被告人王某某的三星手机一台、华为手机一台、三星牌平板电脑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被告人吴某某苹果牌平板电脑一台、步步高牌手机一台、POS机一台均予以没收由本院上缴国库。扣押被告人徐某某银行卡四张、被告人王某某的银行卡五张、被告人吴某某银行卡一张查证执行后随案存查。扣押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的宣传资料一批由本院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文 寿
审 判 员 黄 绍 红
人民陪审员 傅 世 豪
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廖 文 敏
